在司法實踐中,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是指下列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
2、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3、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時弄虛作假,騙取《》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
6、包辦、買賣婚姻賣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出或者雖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與他人通奸,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8、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滿兩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0、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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