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上午,一樁因婚后一直無夫妻生活而引起的離婚案在海淀法院作出判決———法院以婚期短、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為由,駁回了原告劉媛(化名)的訴訟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然而,離婚請求被法院駁回之后,劉媛說,為了自己的幸福,她將上訴,堅持要求離婚(11月6日,《京華時報》)。
性愛,是人類最美好、最重要、最刻骨銘心的一種交流方式,是人類自身繁延生存的前因,是人們獲得最高美感的一種方式。所以說,婚姻必須以性為本,以性為美,婚姻必須成為男女升華靈魂的橋梁和紐帶。當然,人的自然欲望是人的本性的東西,人的性欲也是人的自然屬性。而在人之初,這種屬性是相當隨意的,放肆的。但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發展,對這一屬性進行了合理的調節和制約,給自然屬性里的性欲安上了一個“閥門”,這個閥門就是婚姻。但婚姻是被社會和法律所允許的男女之間的性關系和性流暢。這就告訴人們,婚姻的前提就是男歡女愛,兩性相悅。而相悅互動發展,就產生了感情。因此,我國規定,感情是婚姻的基礎,離婚的正當理由要求是感情破裂。
然而,筆者質疑的是,妻子難以忍受“無性婚姻”的煎熬為何不能離婚?婚期短、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是不準離婚的理由嗎?今年3月25日,經過8個月的戀愛后,劉媛和王輝登記結婚。然而,婚后4個月竟無夫妻生活,“像是住在集體宿舍里。每天下班回家,吃完飯,看電視,然后就各自洗漱上床睡覺”,每天晚上睡覺時,丈夫都會用被子把身體裹得很緊,生怕被妻子看到什么似的,就連換衣服也刻意避開妻子。這哪是兩性相悅,這怎能產生感情,這叫什么婚姻?人的性欲是產生婚姻家庭的自然基礎,連自然基礎都沒有了,這樣的婚姻豈不是成了空洞。況且妻子難忍無性婚姻起訴離婚,還有什么感情?一般來說,感情必須是雙向的,也就是說必須是相互都有才可以,單方說有感情是不行的。因此,妻子一方對丈夫一方的感情消失,無論是何種原因,也應該認為婚姻之間感情消失。我們不能說是雙方都對對方沒有感情了才是感情的消失。
性生活是夫妻相處好壞的一面鏡子。美好的婚姻等于性滋養著愛,愛激發著性,愛是靈與肉的結合。如果說沒有愛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話,那么,沒有性的婚姻更是缺德。世界上有夫妻兩人相悅,而硬是不過性生活的婚姻的嗎?有資料顯示,長期不過性生活的男女,經常會出現失眠、食欲不振、性格孤僻、易發“無名火”,疲憊不堪等癥狀。其實這些都是性抑郁的表現。我以為,“無性婚姻”不僅使夫妻關系得不到鞏固,而且對家庭也難以維持;“無性婚姻”不僅損害健康,而且也是反人性的。
性是人的基本權利。性在婚姻中占據著無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而“無性婚姻”卻像一種家庭病毒,毒害著婚姻、家庭和健康,給婚姻帶來不該有的無奈、沉重和痛苦。有家卻得不到性溫暖,承受著內心的煎熬,這不是對生命的摧殘是什么?然而,面對生活中“無性婚姻”的不幸者,面對這一不容忽視的社會現象,法律是不是應清醒理智地對待這個問題呢?(編輯:陳家玉) ( 稿件來源: 光明網 ) 張洪清2005-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