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部分,但在離婚方面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又限制男方提出離婚申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這種看似矛盾的規定主要是從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出發,如果男方在妻子有上述情形時提出離婚,不僅侵犯了婦女兒童的身心健康的http://
《》規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部分,但在離婚方面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又限制男方提出離婚申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這種看似矛盾的規定主要是從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出發,如果男方在妻子有上述情形時提出離婚,不僅侵犯了婦女兒童的身心健康的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