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扶養協議律師答復意見:
(1)的主體一般有限制。遺贈人只能是公民,扶養人可以是公民(必須是人以外的人),也可以是集體所有制組織,而且須具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同時扶養人沒有法定的扶養義務。
因此,父母和子女之間不能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2)遺贈撫養協議是一種協議行為。
(3)遺贈撫養協議雙方,互相權利,互負義務。扶養人負有對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接受遺贈人遺贈財產的權利;遺贈人享有接受扶養的權利,負有將其遺產遺贈給扶養人的義務。
(4)遺贈撫養協議必須是書面形式,不能為口頭形式,以便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有利于協議的履行。
實踐中,涉及到被扶養人死后遺產分割的問題,為了避免與不履行扶養義務的遺贈人子女的糾紛,遺贈扶養協議一般都會辦理公證。
同時,即使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辦理了公證也不一定能夠獲得遺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6條規定,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定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