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案件中,夫妻雙方已經分居的占相當大比例。而分居的事實直接影響法院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認定,并最終決定的結果。而很多當事人在訴訟離婚中因為對分居存在多種認識上的誤區(qū),且在法庭上無法正確表達、并提供證據證明這一至關重要的事實,有時會讓法官產生誤解而影響案件的判決。因此,深圳離婚律師認為有必要對此加以說明。
首先,根據《》規(guī)定,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兩年的,應予離婚。如果出現雙方分居時間尚不滿兩年,或多次分居、雖每次均不滿兩年,但累計滿兩年的情況,此時尚不足以認定夫妻感情破裂,需要其它事實證據加以補強。針對這種情況,主張離婚的一方必需搜集其它證據后連同分居的證據一起來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因為每個案件的情況不一樣,案件情節(jié)千變萬化,所以必需由專業(yè)律師參與處理,否則,法院判離的可能性很??;
其次,關于分居的方式并不像大多數人所認為的必須兩個人,分別在不同的居所居住才算?!痘橐龇ā飞纤Q的分居在形式可以多種多樣,既可以是在不同的居所居住也可以在同一居所居住,但前提必需是雙方互不履行包括同居、撫養(yǎng)、忠誠、承擔家庭責任等主要的夫妻義務,生活及經濟各自獨立,如此才是實質上的分居;
再有,雙方分居的原因只能有一個,即因為感情不和,而非其它諸如工作需要等其它原因;
最后,關于雙方分居時間實際是多久的問題。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通常是按照一方主張而另一方認可的時間確定,如對方不認可又都沒有證據加以證明則會導致法院無法查明分居時間,此時,法院會以雙方所主張的時間中較短的時間作為分居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