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離家多年想要離婚,有兩種選擇:
一、,雙方回一方戶口所在地辦理登記。
二、在一方居住地訴訟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所以男女雙方都離開居住地要超過一年,應到被告經常居住地起訴。但是如果不知道對方經常居住地的,可以到被告原住所地起訴或申請宣告被告失蹤并起訴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