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據我國及相關司法解釋,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一般來說,應該從一下四個方面進行:
1、婚姻基礎。看雙方結合的方式、戀愛時間的長短、結婚的動機和目的。一般說來,婚姻基礎好的,婚后感情也比較好,一旦發生夫妻糾紛甚至感情一度破裂,通過調解或者溝通比較容易和好。現實生活中,人們步入婚姻的目的各不相同,有為感情的,有貪圖錢、權,有為對方美貌的,但無論基于何種目的,感情因素都是第一位的,物質條件也起到較大的輔助作用。如果婚姻基礎較差,婚后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發生離婚糾紛后,重新和好的可能性就小一些。
2、婚后感情。看婚后感情就是看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的感情狀況,看夫妻感情的發展變化和產生離婚糾紛的具體情況。產生糾紛的具體原因可能會復雜,包括兩人對待生活的觀念、教育子女的理念、生活瑣事的處理、對待感情的態度、性生活的質量、溝通的融洽性等等,對于婚后感情要注重全局,不能拘泥于個別的細節。
3、離婚原因。離婚原因也是引起夫妻離婚糾紛的主要矛盾或夫妻雙方爭執的焦點問題。在每一起離婚案件中,離婚的原因都是不一樣的,可能是一因一果,可能是多因一果,過去說清官難斷家務案,說的是家庭矛盾的復雜性,如在一起離婚案件中,男方起訴女方說其有外遇,后來在法庭舉證的過程中才得知男方經常在外面嫖娼,并經常毆打女方,后來,女方心理失衡,才和第三者走到一起,女方之所以不同意離婚,主要考慮孩子的成長問題。所以在中,只有掌握了離婚的真正原因,才能正確的判斷夫妻感情的真正情況,使離婚糾紛得到解決。
4、看有無和好的可能性。“一日夫妻百日恩”,但現實的浮躁,導致了很多家庭感情的畸形,有為與歌廳小姐長相廝守而準備拋棄結發妻子的,有與下屬產生感情的,有夫妻性生活不和,到外面補償的,有為生活瑣事處理不當心生怨恨的等等,但不管是什么樣的理由,都是因為夫妻感情不夠牢靠。在離婚訴訟中,要把握婚姻的現狀,并以此作為調解的基礎。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只有從以上這四個方面進行分析,才能準確的把握夫妻感情的狀況,才能準確的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才能決定自己是否應當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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