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政治部《關于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指出,"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應持嚴肅慎重的態度,要不違反法令,不敗壞道德。申請離婚者須經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同意,并出具證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
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軍隊的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 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愿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部隊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并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配偶是地方人員,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并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配偶是地方人員,:配偶一方要求離婚,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申請再婚、復婚的,須持離婚證件。
軍隊各級黨組織和政治機關負有管理本單位軍人婚姻的責任。對軍人結婚、離婚有審查、調解和出具證明等權利和義務。對有弄虛作假、欺騙組織以及其他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應教育批評,督促改正;情節嚴重的,視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對軍人的婚姻糾紛,軍隊各級法律服務部門和律師應及時提供法律服務,積極維護軍人合法權益。對破壞軍婚構成犯罪的行為人,軍隊有關部門應協助地方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刊事責任。
"離婚可采取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協議離婚需辦以下手續:雙方就離婚及的分割和達成協議,帶上本協議及政治機關的證明、雙方的身份證件、戶口證明、結婚證等到任何一方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即可。
若軍人提出離婚,對方不同意或雖然同意而對和子女撫養等問題達不成一致,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即采取訴訟離婚的方式。起訴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政治機關的證明、結婚證的復印件、雙方的戶口證明,以及其他有關的證據材料。起訴狀應包括離婚請求、對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的請求及子女由誰撫養的請求,上述請求要想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關鍵在于做好起訴前的證據收集工作。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