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本來已經判給了你,他出了事,我管不了!”,“可你畢竟是他爸爸,怎么就這么無情。”昨日上午,家住雙流華陽鎮蔬菜社區錦華小區的劉女士很傷心,傷心的原因是因孩子而起。在極度郁悶的心情下,劉女士將電話打進了本報熱線咨詢有關法律問題:像這樣的事情,前夫究竟有沒有責任?
昨日上午,劉女士對記者感嘆地說道,她是在兩年前離的婚,兒子7歲時就跟自己一起生活了。她說,一個女人要帶一個孩子非常地難,更何況這孩子又不聽話……1個月前,兒子因為在學校過失傷人,需要賠償受害者8000多元錢的治療費,這下可把劉女士給急壞了,她東拼西借,都只有5000元錢。“我實在是沒有辦法了,只有找前夫,讓他承擔一點責任,可是沒有想到,他一點都不念舊情!”劉女士急了:“本來孩子是兩個人的,離了婚他就能不聞不問么?他既然無情,我只有用法律武器了,請你們幫幫我,法律上有沒有針對這種情況的規定?”
到底劉女士的前夫有沒有義務承擔這筆費用呢?記者咨詢了棠湖律師事務所的劉斌律師,據劉律師介紹,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父母是他的人。劉女士的兒子剛剛滿9歲,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他造成對他人損害的,應當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根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親或母親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因此,雖然劉女士已經離了婚,但前夫仍是兒子的監護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不能以不共同生活為由而拒絕承擔受害者的治療費用。”聽了律師的解釋,記者將規定轉給了劉女士,隨后劉女士告訴記者,如果前夫不承擔兒子的損害賠償責任,她就要狀告他,請求法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