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第三十三條)
(2)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婚姻法》第三十四條)
(3)判決不準備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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