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女士咨詢的離婚問題很有代表性,“夫妻感情不和”這句話離婚的時候很多人都會說,可到底怎么才算夫妻感情不和,這就難界定了。
張女士:過兩天法院那邊就要開庭,但我丈夫一直不同意離婚,并且到我工作單位來跟我吵架。法院的意思是第一次以調解為主,如果第二次起訴才會判定離婚,不過要等到半年以后。我母親也因為這個問題而生病住院,最近一個月我都因為照顧母親而沒有回家。但當我回家拿換洗的衣服時,發現我丈夫已經將門鎖換掉了。如果在分居期間我丈夫擅自到我單位并將我強行拉回家是否犯法?
律師解答:中規定離婚是以夫妻感情不和為條件的,因為夫妻感情是否不和很難界定,所以第一次提出離婚法院都是以調解為主輕易不判離。如果分居兩年以上的,或者六個月后再起訴到法院離婚的,就有可能認定夫妻感情不和判定離婚。
在這期間你們還是夫妻關系,但你丈夫也不可以因此而攪擾你。如果你正常的生活權益受到侵害,可以打電話報警。如果在你們的婚姻過程中你丈夫有暴力行為或者對孩子沒有盡到撫養教育義務,你可以收集證據后在法庭上向法官說明,這樣法院也有可能認定你們夫妻感情破裂從而判決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