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那么,如何認定感情破裂呢?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的,應準予離婚。
什么叫過錯方?一方有上述第一至第三種行為稱為過錯方,對于過錯方提出的離婚,法院仍應堅持以是否感情破裂為標準決定是否判決離婚。凡雙方感情尚未破裂的,過錯方愿意接受調解和好,無過錯方及其子女對有過錯一方持諒解和爭取的態度,法院應該判不離。如雙方感情確實無法挽回,過錯方堅持不接受和好的調解,則不能勉強一方不愿維持的婚姻,否則,會違背兩人的根奉利益。這時,要著重對無過錯方進行自強、自重、自愛和自立的教育,防止意外或惡性事件的發生。
是否分居滿兩年就視為感情破裂?分居有兩種情況,一是因社會原因造成地理空間上的夫妻兩地分居;二是由于感情不好,人為造成分居的。第一種情況,不能作為感情破裂的依據,第二種情況,如調解無效,應視為感情破裂。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矛盾激化、離婚不成而形成的分居,往往是堅決要求離婚的一方造成的,因而,不愿離婚的一方認為這是對方在制造。我們認為,不管是雙方的自愿分居還是一方的主動分居,首先是因有了感情裂痕,而分居滿兩年說明夫妻在比較長的時間不堪同居,夫妻關系確實無法挽回,即使一方不愿離婚,但另一方已不愿與之生活,勉強維持對雙方都是痛苦的事,過去的司法解釋,以三年分居為離婚條件,經過多年的審判實踐,認為三年太長,以兩年為宜。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指哪些?主要指:一方被追究刑事責任,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婚后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精神病而與之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等。
女方在兩種情況下,男方是不準提出離婚的,一是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后一年內;二是女方按照計劃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術后六個月內。但是,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要求的除外。
此外,根據新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如果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無須得到軍人同意。這里的重大過錯,一般是指家庭暴力、“包二奶”、遺棄等嚴重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