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居多久都不可能自動解除,必須辦理,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的,可去民政局,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一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2、因感情不和分居時間滿兩年的,一方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的,法院應當準予離婚。
3、分居原因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分居,而其他原因如:工作調動、學習進修等均不符合這項規(guī)定,即使分居兩年以上,也不能以分居為依據,要求人民法院判決離婚。
4、 分居滿兩年后,對方仍然不同意離婚的,但是符合二、三條件者,同時有證據證明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即使對方堅持不肯離婚,法院也會判決離婚。
5、在沒有分居事實,對方又不同意離婚的時候,分居只是可以判決離婚的條件之一,而不是必須。沒有分居事實,但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沒有和好可能,同樣可以判決離婚。
6、分居期間,孩子由一方撫養(yǎng),另一方是否需要支付撫養(yǎng)費,對雙方爭取孩子有什么意義上,分居期間,孩子由一方撫養(yǎng),另一方也應當支付必要的撫養(yǎng)費。分居期間孩子由誰撫養(yǎng),對撫養(yǎng)孩子一方爭取孩子撫養(yǎng)權有很大幫助,對不撫養(yǎng)孩子一方爭取撫養(yǎng)權非常不利。
相關離婚的法律法規(guī):
《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fā)給。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