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有16日,廣西隆林各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離婚案件,原告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但無證據證實,被一審法院作出不準許原告吳梅與被告楊康離婚。
原告吳梅與被告楊康經自由戀愛,于2008年12月3日辦理手續,未生育小孩。原、被告在婚后因一些家庭瑣事而發生爭吵現象。2010年6月10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向該院提起。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吳梅與被告楊康經自由戀愛后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屬合法婚姻,受法律保護民。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離婚的法定條件,原告提出與被告離婚的主張,未能提供相關的證據加以證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而且原、被告是自由戀愛后結為夫妻,雙方的感情基礎好的,婚后只是為一些家庭瑣事發生爭吵,但未達到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程度,只要雙方注意感情培養,互相關心,相互體諒,找出各自存在的缺點,各自改正自己本身不足之處,夫妻感情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原告的離婚訴訟請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