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沐川縣幸福鄉楊柳村鄒某和妻子結婚后,鄒某外出打工,夫妻感情好,并先后生育一女一兒。后來,夫妻間互相懷疑對方找了第三者,產生矛盾。1月31日,四川省沐川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鄒某夫婦要求離婚案。
1994年3月,鄒某和鄭某在廣東打工認識并確立戀愛關系;1996年11月,雙方開始共同生活,1997年5月,在幸福鄉政府辦理,婚后初期雙方感情較好。鄒某外出掙錢,鄭某在家撫養兒女。因雙方缺乏溝通,夫妻感情趨于平淡,鄭某懷疑鄒某在外有第三者。2007年8月3日,夫妻雙方發生矛盾。
沐川法院經審理認為:鄒某和鄭明群經自由戀愛結婚,婚前感情基礎較好,婚后,雙方矛盾的原因是夫妻之間缺乏溝通,互相懷疑對方有第三者又沒有證據,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且雙方不具備法定。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不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