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方有精神病可以離婚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中明確了幾種視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其中第三條規定了夫妻一方如果患有精神病的,另一方可以起出離婚,具體情況如下。
1、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
一方患有精神病,為了能夠穩定婚姻達到婚姻的成立,向婚姻的另一方隱瞞了自己的病情,在結婚后,一方犯病,致使另一方知道了病情。犯病的一方經過多方尋醫問診,并且沒有得到控制,而且有可能更加嚴重。
2、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
一方婚前有患有精神病,婚姻的另一方也知道其患有精神病的,而且另一方明知道一方有精神病,還要和其登記結婚的。
3、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一方婚前沒有精神病史,而在結婚之后,突然得病。發病的一方經過多處診治,病情無法控制而且經醫院診斷其精神病再也無法治愈的。
只要符合以上三種情況之一的,不論結婚的另一方是否知道婚姻的一方有精神病,均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或者雙方協議離婚。在審判實現中,法院會如何判決哪?
精神病人成為被告。法院在訴訟中為患精神病的被告指定代理人,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其權益,尤其是財產權益,當事人之間是否離婚,由法院根據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和法律規定予以裁判,被指定的代理人無權替被告作出離婚與否的意思表示。
婚前隱瞞了病情,婚后經治不愈,應做好工作,準予離婚;原來夫妻感情比較好,結婚多年,生育子女的,應指出夫妻間有相互扶助的義務,做好思想工作,以不離為宜。如確系久治不愈,事實證明夫妻關系已無法再維持下去的,經對方、親屬以及有關單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醫療、等問題后,可準予離婚。
精神病患者通常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喪失就業機會,生活無保障,離婚很有可能導致患病方生活更加困難,作為非患病的夫或妻一方離婚時,在財產分割上及經濟扶助上,應給予精神病患者一定的經濟幫助,這不僅是人道主義倡導的,也是社會公序良俗所鼓勵的。而且,我國《婚姻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中規定,處理中,一方為精神病人的,另一方應支付一定的經濟幫助款項或者是提供一定財產。在實踐審判中,法院常常會判決無病一方給予對方一定的經濟補償。至于補償的數額,應根據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收入多少、家庭經濟狀況、經濟能力、子女負擔等各方面綜合考慮確定。
比如,張某(女)家族中有遺傳精神病史,張某的姑姑有精神病,但張某從未發過病。張某經人介紹與孫某結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結婚一年多后,張某因家庭小事和孫某發生了爭執,張某突然犯病,經家人送往醫院治療,不久張某的病情得到控制。出院后半年多張某也未犯病。一家人正常的生活。但之后不久張某與鄰居發生矛盾,其鄰居在與張某發生爭執講張某有精神病,張某受到嚴重的打擊,犯了精神病,經醫院診治,醫生講明張某的病情再也無法治愈了。張某長期在精神病醫院接受治療,原本不富裕的家庭,因為張某得病已經負債累累。孫某無法忍受,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經過法院審理,法院判決準予孫某與張某離婚。
二、 離婚涉及的財產包括哪些?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了婚姻關系當事人的、婚后財產的劃分,哪些是婚前財產,哪些是婚后財產。在婚姻關系當事人感情破裂,一方提出離婚,不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要把當事人之間的婚前財產、婚后財產劃分清楚。離婚涉及的財產有哪些?
具體說起來有女方陪嫁物品可以劃歸為個人財產,不論是在城市還是農村,民間的習俗是女方出嫁,娘家給陪嫁物品,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涉及的陪嫁物品多式多樣,娘家富裕的陪嫁物品多,現在人們大多數家庭就一個孩子,孩子結婚是父母的一件大事,為了能夠給孩子一個溫馨的家,有的父母為孩子買了、房子、汽車、高檔家具、高檔的家用電器等等。這些陪嫁物品都是女方父母買的,是女方的個人財產,沒有其它約定,在離婚時,男方不能分割。在農村有個風俗,在結婚之前男方給蓋好房子。而對于男方來講,如果男方父母在結婚前為男方買的物品,如果沒有特別的約定就是男方的個人財產。
至于婚后財產就是結婚后,男女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購置的財產。這些財產也多種多樣。近兩年來基金、股票的火熱,帶動了多數人參加到炒股的行列,購買基金的人每天都在銀行排滿,基金、股票的收益是在婚后取得的,也是。再有就是彩票也是火熱的一種得利方式,每周一個大獎,也勾動了彩民們購買彩票的欲望。對于買彩票中獎所得的款項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有權利分割。
因為每個人的生活方式、生活條件不同,在離婚時涉及到的財產有可能還有很多,比如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子、汽車消費貸款等等。至于離婚財產,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財產的具體分割事宜,在以后的章節中還要詳細的講述。
怎么辦理婚前財產公證?
文章作者:鄭建和律師 發布時間:2007-9-9 19:39:01 瀏覽次數: 180
問題1:誰可以辦理婚前財產公證?
1、未婚夫妻。未婚夫妻由于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關系,各自的財產歸屬容易界定,不存在共同財產問題。
2、已婚夫妻也可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只不過雙方訂立的協議內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財產,而不涉及婚后雙方取得的財產。因此稱作“婚前財產協議公證”。 而已婚夫妻要想做此項公證,就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和充分支持,才能順利辦理此項公證。因為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屬于夫妻共有財產。由于雙方結婚后,對財產的共同使用、消耗、經營,使個人財產很難與共有財產進行區分和認定,除非夫妻雙方對所達成的協議均無異議,否則婚前財產公證只能是“與君無緣”了。實踐中就有當事人在婚前個人投資買房子,婚后(尤其是再婚后)多年才想把房子做個婚前財產公證,以便留給自己的孩子,由于配偶不同意,費了好多周折。因此,從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最佳時間上看,晚辦不如早辦,婚后再辦不如婚前就辦。
問題2:如何辦理婚前財產公證?
第一步,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第二步,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并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別小看公證員制作談話筆錄這個過程,由于婚前財產約定涉及到當事人財產實體權利的轉移,公證員在這個過程中,會再三確認當事人劃分財產歸屬的意見,明確雙方對財產的分配關系,當事人一旦在筆錄上簽字,該筆錄就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證據保存于公證卷宗內。這份筆錄和公證書不僅可以防止當事人間出現糾紛,而且,對于與當事人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的第三人,也是一種保護。
第四步,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兩周后當事人就可憑收費單據來領取公證書了。 當然,如果雙方都抽不出時間來領公證書,也可以在預交郵費后享受“郵遞送達”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