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離婚是夫妻任何一方的權利,但從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和保護軍婚的角度出發(fā),對提出離婚作了如下限制。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1、女方在懷孕期間;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內;3、女方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確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認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體的“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可以參看審判實踐,具體審判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而定。
無論哪一方提出的離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調解和好,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2、原告自動撤訴,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3、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同時,現役軍人作為普通公民,其離婚一樣受到上述限制,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性質,法律作出了另一個限制,即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