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人:吳XX,女,1968年4月27日出生,漢族,無業,住XX路XX新村XX幢XX室
答辯人就張X訴我離婚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 同意解除與的
我與張X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之前,張X已經起訴過一次離婚,法院判不離后,兩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與張X的婚姻關系。
二、 女兒由張X撫養
我與張X的女兒由撫養,但是張X應保證女兒由其親自撫養,不能送交其父母撫養;保證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證給予足夠的關心與呵護,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長與發展,否則我有權變更撫養關系。孩子年幼,之前一直由我照顧和看管,張X對孩子又不管不問,我一直不能參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資助,目前我沒有太多的經濟能力支付女兒的撫養費,因此,我只能保證支付女兒每月XX元撫養費。
三、 依法分割
1、結婚后夫妻共同購置房屋一處,面積XX平米,市場價值XX萬元,房屋歸所有,張X應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計XX萬元。
2、張X自孩子出生后就沒有向家里交過一分錢,至今已有兩年零七個月的時間,其2003年前四個月的平均工資為XX元,那么,應有XX元的工資收入,這部分收入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我要求分得一半。
3、 銀行存款為夫妻共同財產,我業已申請法院調取婚后張X在銀行的存款,存款數額的一半歸我所有。
4、 其他家庭共同財產約一萬余元,因房屋歸張X所有,這些財產也歸其所有,由張X支付五千元給我。
四、 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負擔。為維持生活,我先后兩次借款一萬元,用于家庭生活開支和孩子的撫養,這些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已為法院有效判決所確認,應由雙方共同負擔。
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