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一方居住生活在國外,并且無法回國辦理離婚事宜的話,則雙方只能通過法院來解除婚姻關系,不能回國的一方可以委托其在國內的親友或律師代理起訴或應訴。
因涉及到當事雙方的人身關系,因此,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離婚訴訟,即使當事人委托了代理人出庭,原則上雙方當事人仍須親自到庭參加訴訟;對于訴訟,國外一方雖可以不到庭,但為了確認離婚系當事人本人的真實意思,要求國外一方必須提供完整的符合法律規范要求的相關書面材料。
具體來說國外當事人一方須提供其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起訴書(答辯狀)、授權委托書。其中起訴書應說明起訴的請求、事實理由及相關證據材料,答辯狀應當表明對離婚本身,對、的法律意見,授權委托書重點寫明授權權限(是一般授權還是特別授權)及委托期限,這些書面材料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也可以由我國駐外使領館直接認證。材料公證后交由國內一方代理人,國內的代理人即可代表委托人立案起訴或出庭應訴,發表法律意見,參加法庭辯論,領取訴訟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