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登記離婚必須符合的實質條件有:
1?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是在中國內地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夫妻。這就是說,登記離婚只接納合法婚姻的雙方當事人,對非法同居者乃至事實婚姻的當事人一概拒之門外。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離婚登記時要先驗明雙方的夫妻身份,凡是沒有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不能確認其夫妻身份的,不予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其離婚須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2?雙方當事人須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離婚事關婚姻家庭關系的重大變更,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之一,即當事人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這同樣適用于離婚行為。因而《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規定,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對于夫妻一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應依訴訟程序,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訟。
3?夫妻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即要求雙方對離婚的意愿必須是自愿的、真實的、一致的。一方不同意的,不能認為是雙方自愿離婚;或者一方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方法或以精神要挾為手段迫使對方同意離婚的,不符合這一要件。
4?雙方必須對子女的撫養和財產問題達成協議。所謂對子女問題有適當處理,是指對雙方離婚后有關子女(主要是未成年的和不具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的一切問題,都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下做了合理的、有切實保障的約定。所謂對財產問題有適當處理,是指在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對夫妻共同財產做合理的分割和處理,對離婚后一方生活困難的以經濟幫助做必要的安排。在不侵害國家集體利益及其他公民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對共同債務的清償做出負責的處理,同時還應切實安排好離婚后的住房問題。
符合上述離婚條件的夫妻,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提出登記離婚請求。這也就是要求夫妻雙方必須同時親自到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代替。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