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兩年”法院就肯定能判決離婚么?
答案:不會。如果沒有證據或不是“感情不和”,則仍有可能不判決離婚,白白耽誤兩年。
因為,如果某老漢作為原告去起訴離婚,被告如果不同意離婚,則原告就有義務證明感情破裂,由法院判決離婚,怎么能證明感情破裂呢?這要區分兩方面來考慮:
1、要提供什么樣形式的證據?
按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
2、提供證據要證明什么內容呢?
按《婚姻法》第32條規定包括: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這一條有相關司法解釋可參考,還有十多種情況可判決離婚!)
一方被宣告失蹤的......。”
從以上可看出,如果是分居兩年,是可能判決離婚的,但如果被告不認可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您就是分居半輩子也不成(如果及時起訴的,可能到不了兩年,就能離婚,再婚生的孩子都快能打醬油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