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某和張某2009年步入婚姻殿堂,并于去年9月誕下女兒。今年1月,二人因家庭瑣事發生口角,張某一氣之下提出離婚,并住到娘家不回。今年8月,小莊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再無和好可能訴至法院,要求與張某離婚。張某則表示,當時雖然主動提出離婚,但那只是自己一時氣急說出的話,也想乘此機會讓小莊向自己妥協,哪知小莊當了真,弄巧成拙。
近日,浙江省桐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了解到雙方的真實意思,裁定駁回了莊某的起訴。
庭后法官表示,為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我國婚姻法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本案中,張某分娩未滿一年,在沒有特殊的情況下其丈夫不得提出離婚,故法院裁定駁回其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