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規定的是因夫妻關系不合分居滿二年的,是條件之一;最根本的條件是夫妻關系不合,確實無法共同生活。
關于離婚條件。現行婚姻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鑒于審判實踐中需要明確“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對此作出了司法解釋。總結審判實踐經驗,草案對此補充規定了以下內容: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有下列情形之一,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