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立案所需要的材料
1、民事起訴狀(一式兩份)
2、身份證或居住證件復印件(一式兩份)
3、丟失身份證的,應提交公安部門出示的人口信息復印件
4、結婚證或婚姻狀況證明復印件(一式兩份)
立案時,只需要帶一本結婚證即可。如果結婚證已經遺失或者在被告手中取不出,可以到原婚姻登記機關開具《婚姻狀況證明》或復印原結婚登記的相關材料,并加蓋登記機關核對的公章。
5、戶口本復印件(一式兩份)
6、財產清單復印件(一式兩份)
財產清單是立案材料中較為重要的材料之一,它的重要之處在于法院是以原告所列財產清單中的財產項目收取訴訟費用的。
離婚有兩種途徑,一個事協議離婚,這個需要雙方都同意,帶上結婚證等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另一種是訴訟,這種一般是在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提起的,需要有起訴狀、你的身份證、結婚證以及證據。進行離婚訴訟的時候應當遞交哪些材料?本文主要介紹了離婚起訴應當遞交的材料。
起訴應當遞交的材料是
(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遞交訴狀正本外,還應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數提供訴狀副本
(2)訴狀附有與原告的訴訟請求及其主張相關的證據原件或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證據復制件;
(3)原告訴訟主體資格證明。
身份證明當時任可以去公安機關辦理身份證明和婚姻證明信。涉及到財產分割,你可以準備相關的證據,如房產證、存折等。
那么,法院進行離婚訴訟需要哪些材料?(被告和原告兩方分別來看)
被告
1. 身份證明
2. 護照(外籍人員需要經本國公證機構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3. 在華居留證
4. 民事答辯狀
5. 授權委托書
6. 法律意見書 以上4、5、6項文件:如原告在國外不能到庭,應經過居住國公證機構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直接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公證、認證。
以上材料為外文時,須附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文。
原告:
1. 身份證明
2. 護照(外籍人員需要經本國公證機構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3. 在華居留證
4. 民事起訴書
5. 授權委托書
6. 法律意見書
以上4、5、6項文件:如原告在國外不能到庭,應經過居住國公證機構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直接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公證、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