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2條、第46條規定,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經調解無效,可準予離婚,并且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因此,證明對方有重婚或同居行為,成為時下離婚訴訟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無過錯方或為了索要賠償,或為了能盡快離婚,無不在這一問題上花費大量心思,但往往其提交的證據,法院很難采信。有過錯方得不到任何追究,無過錯方人財兩失,這往往使無過錯方感到很不平衡,也助長了某些人的囂張氣焰,致使婚外情一度泛濫。那么如何證明對方有婚外情呢?什么樣的證據易被法院采信呢?
從司法實踐來看,以下證據可以證明對方有婚外情,并易被法院采信:
一、過錯方親筆寫下的“保證書”、“道歉書”等,這是婚外情的關鍵證據。
二、警方的調查筆錄,過錯方有嫖娼行為,并被警方查處過,警方的調查筆錄可以證明其有婚外情。
三、單位對職工生活作風的處理決定,單位查實職工有婚外情后,有時會對其做出處理決定,這也是過錯方有婚外情的證據。
四、雙方來往的相關書信、短信、電子郵件等,但對短信、電子郵件等證據最好先做一下公證。
五、捉奸在床,筆者一般不支持提供這類證據。因為,收集這類證據的難度很大,不但有可能侵犯他人的隱私權,而且有可能因證據的取得方式不合法而被法院認定無效。所以,不到萬不得已不要收集這類證據,即使收集也一定要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