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男女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有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以上規定就是離婚的法定理由,這些理由的認定和準備技巧如下。:
1.重婚的認定
重婚,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系。只要不以夫妻名義對外,就不構成重婚。具體而言,重婚有兩種情況:
(1)法律上的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
(2)事實上的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事實上的重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外在表象有:當事人相互承認、曰常生活相互稱呼;以夫妻名義申報戶口、購買住房;一方生病時另一方以夫或妻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時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等。同時還需要取得周圍群眾、當事人親戚朋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群眾認為當事人是夫妻。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認定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外在表象可以是包二奶,也可以是姘居。包二奶與姘居都是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其區別在于前者的女方以從男方取得金錢和物質利益為目的,而后者則沒有這種目的,有的甚至還有一定的感情基礎。構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必須同時具備五個條件:不以夫妻名義;與婚外異性;共同居住;時間上持續;狀態上穩定。
必須指出的是,婚姻法上沒有明確規定婚外戀、通奸、嫖娼者為離婚理由意義上過錯。通奸,是偶爾與婚外異性不動用金錢,自愿發生的不正當性關系的行為。嫖娼,是指男子以付出金錢、財物、或國家工作人員承諾利用職權幫人辦事作為交換條件與賣淫婦女發生的不正當的性行為。
3.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的認定
家庭暴力是指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虐待,是指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也就是多次、長時間的家庭暴力。遺棄家庭成員,是指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同時又具有履行這種義務的能力,但故意拒不履行的行為。
贍養的對象一般指父母、扶養的對象是沒有自主生活能力的配偶、撫養的對象一般指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