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因此“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法院處理離婚糾紛中判決是否準予離婚的法定理由。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如果夫妻關系事實上已完全破裂,不能繼續維持,沒有恢復和好的可能,就應該準予離婚。相反,婚姻關系事實上沒有破裂,還能夠維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時調解無效,也不應準予離婚。感情確已破裂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是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是判決離婚的實質要件。
婚姻法列舉了五種具體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除上述情形外,根據1989年最高院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凡屬下列14種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 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且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 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
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即過錯方兩次要求離婚可判離。)
9、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0、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的。
11、一方因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
方不諒解的。
13、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