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2 款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一規定將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我國離婚制度中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這也是人民法院處理離婚糾紛決定是否準予離婚的基本原則,感情破裂標準究竟是什么。對感情確已破裂的,法院可以判決準予夫妻離婚,而并不是案中小黃所認為,不給100萬元就不離婚,法院奈何不了自己。
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亦即感情破裂標準: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如果一方有下列四種情形的,包括重婚的,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如果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出離婚的,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如果是作為被告的,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8條,明確《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5)項所稱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作出判斷,也就是以上標準可以使用。剔除重復的情形,加上軍人離婚的特殊情形,目前法定的離婚具感情破裂標準,編號具體條文法律依據:
1同居與重婚,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婚姻法32條
2家庭暴力與虐待、遺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婚姻法32條
3賭博等惡習,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婚姻法32條
4分居滿二年,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婚姻法32條
5一方被宣告失蹤,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婚姻法32條
6禁止結婚的,疾病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法民發 1989 38號
7婚姻基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法民發 1989 38號
8精神病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法民發 1989 38號
9欺騙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法民發 1989 38號
10未同居生活,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法民發 1989 38號
11包辦買賣婚姻,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法民發 1989 38號
12一方有期徒刑,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法民發 1989 38號
13其他,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婚姻法32條
14軍婚離婚,軍婚的離婚一般應經過軍人的同意,除非軍人一方有重大的過錯,重大過錯是指.《婚姻法》第33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其他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情形。
根據中央軍委總政治部《關于雙方均為現役革命軍人的離婚問題應按一般離婚問題處理的函》的規定:離婚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的其離婚問題,應按一般離婚辦理。即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的離婚,不適用婚姻法第26條的規定,而按婚姻法第25條的規定辦理。當事人可以掌握以上感情破裂標準,把握好離婚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