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審理離婚訴訟時,判決“準予離婚”的惟一條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分居二年”的情形,只是作為衡量夫妻感情如何的一個標尺存在,而不能就此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所以關于“只要分居滿二年,當事人想離準判離”的說法,毫無法律依據。況且,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都要先進行調解,即使“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而導致感情確已破裂的,也必須是在調解無效后才能準許離婚。
事情說起來就是這樣簡單,但實際做起來卻并不容易,因為感情這種東西,扯不斷,理還亂,尤其是處于被動的一方,有時候是會被搞昏頭的。
總之,婚姻因“有情”而在,因無情而亡。雖“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者,經調解和好了,說明感情沒有破裂,說明夫妻情緣未了,法院則肯定不會判決離婚;反之,只要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不論其是否分居,法院都會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