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可以判決準予離婚或不準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F實中如果軍人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現役軍人的配偶則無法離婚,實際上現役軍人的配偶是以犧牲離婚自由為代價,實現國家對軍婚的特別保護,但也應該看到,軍人的配偶在與軍人結婚后,為軍人家庭和國家社會也是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他們承擔著比別人更多的艱辛,他們本身的合法權益也理應得到尊重,但婚姻法的這條規定,卻對他們的利益予以漠視。應該說這一規定在保護軍人婚姻的同時,一定程度上也使很多人在擇偶時對軍人敬而遠之。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這是婚姻法從考慮保護婦女、保護母親和兒童的合法權益出發,規定在這三個時期中,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保護婦女、母親和兒童是我國的憲法原則。
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
(一)、我國離婚的法定條件。
我國現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準予離婚法定條件。
(二)、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1、看婚姻結合的基礎。
2、看婚后感情建立和發展變化情況。
3、看離婚的理由。
4、看婚姻現狀中有無和好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