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可以判決準予離婚或不準離婚。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
(一)、我國離婚的法定條件。
我國現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準予離婚法定條件。
(二)、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1、看婚姻結合的基礎。
2、看婚后感情建立和發展變化情況。
3、看離婚的理由。
4、看婚姻現狀中有無和好因素。
13種可視為夫妻感情確已婚破裂的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8.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9.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0.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1.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2.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3.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從程序上來講,如果雙方無法達成離婚協議就只能選擇到法院提起訴訟。從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來看,離婚訴訟中法院調解是必經程序。調解不成或一方不同意調解的,最終法院是否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斷標準應該是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如感情破裂不能調解和好,就應當判決離婚。在實踐中法院經調解無效被告又不同意離婚就判決不準離婚,在當事人第二次起訴時才準予離婚的做法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精神。因此,更多的情況是在第一次起訴時法院就調解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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