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但女方在婚前與他人發生性關系導致婚后懷孕的情形是否屬于確有必要受理的范圍呢?
[ 案情 ]
2008 年6月,王某與李某經人介紹相識,同年7月兩人登記結婚 ,次年3月王某懷了小孩。由于李某懷疑王某懷的孩子不是其親生的,雙方發生矛盾。后王某承認女兒系婚前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所生。面對如此尷尬,李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與王某離婚。
[ 評析 ]
法院在是否應當受理該案的問題上產生分歧。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在不允許離婚的情況中,這一條是對男方離婚自由權的限制,考慮到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及中止妊娠后的身體和心理狀況,這樣規定是很有必要的,我們發現, 很多女性在此期間,由于身體原因往往是沒有工作或主動辭去工作的,如果男方這時提出離婚,一方面肯定會給女性帶來較大的精神打擊,影響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 女的發育,同時也會讓女方面臨嚴重的經濟危機,這會加大女性的壓力。因此,法律做如上規定是一種較人性化的處理,是對婦女及兒童的一種特殊保護。但是,在 此期間,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在此限。
但女方在婚前與他人發生性關系導致婚后懷孕的情形是否屬于確有必要受理的范圍呢?由于對此法條的理解不同而產生兩種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所謂 “ 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 ”情況主要包括:(1) 女方懷孕系婚后與他人通奸所致;(2)女方小產后,身體健康已恢復的;(3)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4)一方對對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在本案中,王某在婚前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應與婚后通奸行為加以區別。婚姻關系尚未確立時,男女雙方之間并未產生夫妻間的相互忠實的法律義務,婚前性行為屬道德問題,不屬法律問題,所以,此種情形不屬確有必要受理的范圍,所以,原告的起訴法院不應受理。
另一種意見認為,《婚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其本意應理解為男方和女方雙方行為而發生的懷孕、分娩,不應包括女方和他人發生性關系而導致的懷孕、分娩的情況,否則,對男方來說是非常不公平的。女方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導致懷孕、分娩,存在嚴重過錯,也是對男方感情的嚴重傷害,在此情況下再剝奪男方的離婚請求權,既不人道,也容易導致矛盾的激化,而且與法律保護婦女的本意相違背,所以,應賦予男方起訴離婚的權利。
筆者贊同后一種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