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張女士與丈夫趙先生均是再婚,婚后張女士無法忍受丈夫酗酒及沉迷網絡、與驢友出游惡習,屢次起訴丈夫“精神出軌”,要求離婚。順義法院認為雙方感情未破裂,有和好如初的可能,因此法院駁回了原告張女士離婚的訴訟請求。
案情介紹
妻子不滿丈夫惡習,起訴丈夫“精神出軌”
2005年10月,年逾五旬的張女士與大自己6歲的趙先生登記結婚。張女士在離婚訴狀中稱,她與趙先生都是再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夠,婚后發現趙先生有酗酒惡習及沉迷網絡、與驢友出游惡習,雙方經常因瑣事發生爭吵,自2010年12月開始已經分居。張女士說,她曾于2010年8月起訴過趙先生,因趙先生表示會改掉惡習,她便申請撤回了起訴。可隨后趙先生不但未改惡習,行為更令她無法忍受。時至今日,她與“精神出軌”的趙先生已無法溝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無和好可能,因此她要求與趙先生離婚。
順義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感情是維系婚姻關系的重要因素,夫妻在婚姻生活中發生矛盾在所難免,應當妥善理智地處理。現趙先生表示愿意和張女士好好生活,會改掉惡習,表達了趙先生對家庭的珍視之情,由此說明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有和好如初的可能,因此法院駁回了原告張女士離婚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最高院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所列舉的14種可視為夫妻感情確已婚破裂的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實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此條與新婚姻法第32條二款四項規定不同,已不再適用,編者說明)。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