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離婚需要符合離婚的條件,可以雙方自愿解除婚姻關系。但一方或雙方出現重婚、家庭暴力等導致夫妻關系破裂行為的,可以通過訴訟離婚。協議離婚的需要到婚姻登記處登記離婚。滬律網編輯為您詳細介紹關于離婚的條件和程序。
離婚,又稱婚姻的解除。是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依照法律規定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
一、離婚的法定條件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這一條包括兩種情況:其一為重婚;其二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婚姻關系一方當事人的重婚行為,不僅違反了婚姻法所規定的一夫一妻原則,而且觸犯刑律,須受刑罰的制裁。這種情況下,對方當事人提出離婚法院應判決離婚。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違背了夫妻雙方應互負的貞操義務,無論是過錯方還是非過錯方提出離婚,都證明一個事實,即婚姻關系已很難維持下去。人民法院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從而判決離婚。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家庭暴力是指通過毆打等方式對家庭成員的身體的折磨與摧殘。虐待是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摧殘、折磨家庭成員的身體或精神。遺棄則指有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且有履行能力的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履行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的行為。上述情況的出現,已使得夫妻雙方很難在一起正常的共同生活,已嚴重破壞了婚姻家庭關系存在的基礎。因此,法律規定了此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作出離婚判決。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賭博、吸毒等惡習,要耗費大量家庭財產,并有損身心健康,有惡習者往往沉溺于其中不能自拔,已無法去履行其應盡的家庭義務。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有此等惡習屢教不改的,人民法院應做出離婚判決。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夫妻之間長時間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則很難相互之間履行相關義務,夫妻關系從而近于名存實亡,故而法律規定此種情況下一方當事人起訴,人民法院理應作出離婚判決。
注意兩點:
(1)夫妻之間分居的原因應是感情不和,而不是其他原因。
(2)分居的時間應該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上述四項規定,并不能完全概括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所有原因,因此,婚姻法規定此項兜底條款作為補充。
二、登記離婚的程序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橐龅怯洐C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1、辦理登記離婚的前提條件是:
第一,當事人自愿離婚,達成一致的離婚協議是真實的,其目的是為了真正解除合法的婚姻關系。
第二,雙方當事人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的處理。
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2、辦理離婚登記,必須經過以下程序:
(1)申請
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戶口證明;離婚協議書;結婚證。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于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2)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于離婚申請,應當根據《婚姻法》與《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進行審查,查明當事人所持的證明和證件是否齊全真實、雙方當事人是否自愿要求離婚、是否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已達成協議、雙方當事人是否都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等等。
(3)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
小編提醒您:離婚要注意以下幾個要點:
1、離婚的主體必須是夫妻雙方的本人。離婚涉及身份關系的消滅,體現的是夫妻雙方本人的意志,因此,必須有夫妻雙方本人提出,協議離婚的,必須夫妻雙方親自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訴訟離婚的,提出的一方必須親自向法官表達自愿離婚的意是。
2、離婚必須以有效的婚姻關系存在為前提。
3、離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