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既包含結婚自由,也包含離婚自由,它雖然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但法律同時對婦女又給了特別保護。如果妻子分娩未滿一年、孩子尚在哺乳期,丈夫是不允許提出離婚的。
小楊與小江于2013年2月21日登記結婚。2013年10月31日,小江生了一個男孩。家里有了小寶寶,三口之家本該更幸福,可是小楊與小江在生活中發生了矛盾,一氣之下,丈夫小楊便訴至法院,要求與小江離婚。
法院審理認為,法律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小楊起訴與小江離婚時,小江分娩未滿一年,也沒有證據證明小楊起訴離婚確有必要,所以,小楊暫時不具有起訴權。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駁回小楊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