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提問:
夫妻感情不和分居一年,沒有孩子,婚房是丈夫父母分的,工資各用各的,我想協議離婚,可他要我把他買的金銀首飾都還給他,我不想還,因為覺得什么沒拿有些心理不平衡,該怎么辦?上訴法院會怎么判?
滬律網律師回復:
如是婚后購買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如果男方同意離婚則不需要對分居進行舉證,受理一審法院若按簡易程序審理,從立案起三個月內結案,若按普通程序,則從立案起六個月內結案,一方不服上訴的,二審從立案到判決一般是三個月。
滬律網網友提問:
結婚一年零八個月,沒有孩子,沒有感情基礎,對我的不信任,他生理上有問題,我提出離婚,男方讓我退還彩禮就和我離婚者,合法嗎?
滬律網律師回復:
你好,依據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所以現在不需要退還彩禮。可以主張離婚。
滬律網網友提問:
我要離婚,男方要求要回婚前彩禮錢,他有權利要回嗎?
滬律網律師回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關于請求返還彩禮的適應條件: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的三項彩禮返還條件屬原則性規定,審判實踐中遇到特殊情況,可根據該原則性規定的精神靈活掌握。對于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同居時間較長,甚至生育子女的,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原則上不應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