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可以離婚?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如發現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的,是否應準予離婚?下文為您詳細介紹。
可以離婚的情況
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如發現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符合以上情況的時候法院會準許訴訟雙方當事人離婚。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雖然用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可以離婚的情況,但是并不完全,也就是說并不是只有這幾種情況才可以離婚,只要能夠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即可以離婚,比如對方與其他異性保持不正當關系、性無能、同性戀、無生育能力患有不能結婚的疾病且無法治愈的等等。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離婚的方式
(一)協議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這是關于協議離婚的規定。
協議離婚應由申請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向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遞交書面申請,填寫《離婚申請表》,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確系夫妻雙方自愿,申請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并且對家庭共同財產和子女的撫養及債務分擔達成協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審查詢問后,對于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訴訟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這是關于訴訟離婚的規定。
訴訟離婚是指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在共同財產的分和對子女的撫養、教育、醫療費等問題上未達成協議,離婚訴訟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遞交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受理后一般采取兩種方式解決:一是調解離婚,是指離婚雙方當事人在法院的調解下,就財產分割、子女養育等問題達成一致,人民法院批準其離婚并制作離婚民事調解書,作為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法律文書。二是判決離婚,是指人民法院在調解無效的情形下,就離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子女養育等作出離婚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