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又稱作為先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在成立以后,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的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性時,而在對方沒有履行或提供擔保之前,則有權中止履行該合同義務。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沒有后履行抗辯權故而法律設立不安抗辯權,使其在對方無力履行的情況下享有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權利。
不安抗辯權的發生是需基于雙務合同,當事人之間具有對價關系。單務合同則不發生不安抗辯權。
雙務合同成立后,后履行的當事人且已發生了變化,這種種變化導致其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或者其可能不能履行合同的義務。后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的情形發生的變化有可能是財產上減少,也可能是或者其他變化。這種變化包括經營狀況惡化或轉移財產或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和其他喪失或者有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
具備上述情形,不安抗辯權發生,應當先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