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同時,《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對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如何承擔,也進行了規定。
首先,要說明的是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除特殊情況外,夫妻均有償還義務,應當以共同財產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因此,共同償還是處理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發生債務的基本原則。
其次,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法律原則上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除非一方有證據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的債務,方才可能由債務人一方自己承擔。
在法律上,一方個人債務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于個人的債務;另一種是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屬于夫或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最后,對于賭債或從事違法犯罪行為所欠債務,其本身因為違法而不受法律保護,從本質上不發生償還的問題,夫妻雙方均無須償還。
就離婚訴訟程序而言,滬律網律師多年的訴訟經驗發現,離婚時一方起訴要求另一份承擔共同債務時,若另一方不認可,會因為債務與案外人有利害關系,須案外人參與后才能查明事實,應由債權人直接向債務人主張,一方可以待債權人主張債務時一并處理,法院會據此在離婚訴訟中會對該債務不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