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是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權利。后履行抗辯權的發生,需具備以下條件:
1、該合同需基于同一雙務合同。雙方當事人因為同一合同需要互負債務,在履行上存在著互相關聯性,形成對價關系。單務合同無對價關系是不發生后履行抗辯權。如當事人互負的債務沒有基于同一雙務合同的,則是不發生后履行抗辯權。
2、是需由一方當事人先為履行。在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履行,多是有先后的。這種履行順序的確立或依法律規定,或按當事人約定,或按交易習慣。很多法律對雙務合同的履行順序做有規定。當事人在雙務合同中也可以有約定其履行順序,誰先履行,誰后履行。在法律未有規定以及合同未有約定的情況下,雙務合同的履行順序可依交易習慣確立。倘若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誰先履行合同,此時可采用擔保等方法確立誰先履行。
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
具備上述條件發生后履行抗辯權的,即沒有先履行義務但是已經到了履行期的對方當事人是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權利。應當是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而不能行使后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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