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丈夫離婚后,王女士發現丈夫余先生居然在與自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贈與“小三”謝某70萬元。一怒之下,王女士將余先生與“小三” 謝某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余先生贈與謝某70萬元的行為無效,并要求謝某返還該筆款項及承擔利息。
現實生活中,男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獲得“小三”的愛意,向“小三”給予一定錢款的情況可謂屢見不鮮。這樣的行為有時較為隱蔽,女方在離婚前發現并未這樣的行為,一旦雙方離婚,女方是否還能主張已經給付出去的錢款呢?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女方是否能索要回相關款項,關鍵在于確定男方給“小三”錢款的行為是否屬于贈與行為,該贈與行為是否合法有效。
根據法律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本案經庭審查明,余先生共計給付謝某70余萬元,而謝某也給付過余先生款項30余萬元,并為余先生經營需要支付給第三方各類款項10余萬元,款項抵扣后尚余20萬元,該部分款項謝某取得未支付相應對價,結合案情法院認定該20萬的給付屬于贈與行為,謝某予以接受,雙方形成贈與合同關系。
余先生給付款項的行為發生在其與王女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我國婚姻法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并非其個人財產,而是夫妻共同財產,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夫妻雙方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應當協商并取得一致意見。目前并無證據證明余先生與王女士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過特別約定,故余先生贈與謝某的款項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余先生的贈與行為無效。
然而,王女士的訴訟請求也并非完全能獲得法院的支持。因王女士與余先生已經離婚,共同共有基礎已經喪失,按一般財產分割原則,他們對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各享有50%的份額。上海離婚律師認為余先生擅自贈與謝某20萬元中的10萬元,侵害了王女士的所有權和平等處分權,屬于無權處分,故僅該部分款項的贈與行為無效,謝某只需向余女士返還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