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權利的轉讓指的是不去改變原合同權利的內容,而由債權人將合同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的情況。債權人既可以將合同權利的全部予以轉讓,也可以將合同的權利部分予以轉讓。如果債權人將合同的權利全部轉讓的,則原合同關系消滅,進而產生了一個新的合同關系,受讓人從而取代了原債權人的法律地位,成為了新的債權人。如果債權人將合同的權利部分轉讓的,則受讓人做為第三人加入到原來的合同關系之中,與原債權人共同享有原合同的債權。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在下列情形下合同的權利不得轉讓: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根據合同性質合同不得轉讓的權利主要是指是合同是基于特定當事人的身份關系訂立的,合同的權利如果轉讓給了第三人,就會使合同的內容發生根本的變化,從而動搖了合同訂立的基礎,違背了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本來目的,使得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應該有的法律保護。比如當事人之間基于信任關系而訂立的委托合同、雇傭合同及贈與合同等等的合同,都屬于合同的權利不得轉讓的合同。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對權利的轉讓做出特別的約定,禁止債權人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當作出這種約定時,只要是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的表示,并且也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那么這樣的約定就具有法律的效力。債權人應當遵守該約定不得再將權利轉讓給他人,否則其行為就構成了違約。
但是,合同當事人之間的這種特別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的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如果債權人不遵守合同的約定,將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了第三人,而第三人卻是在不知實情的情況下接受了相關轉讓的權利,這樣的轉讓行為就具有法律效力,第三人從而成為了新的債權人。如果轉讓行為造成了債務人利益損害的,原債權人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我國有一些法律對某些權利的轉讓做出了禁止性的規定。 這些規定當事人應當嚴格予以遵守,不得違反法律相關的禁止性規定,擅自向他人轉讓法律禁止轉讓的任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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