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了一個招生項目,本來學費是以助學貸款的形式(和銀行簽訂貸款協議)發放,在銀行審批未發放下來的情況下,A投資公司未和本人溝通,墊付了費用,目前已收到催款通知和律師函,請問下,如果打官司,本人這邊有優勢嗎?
需要看對方告你什么,以及已經相關合同約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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