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又稱兩愿離婚或登記離婚,我國《》中稱作雙方自愿離婚,指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橐龅怯洐C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 依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將協議離婚分作不同的種類。綜觀各國的法律規定,對協議離婚大致有以下兩種分類:
第一,以認可離婚的機關或適用程序為標準,協議離婚分為行政協議離婚和訴訟協議離婚。①行政協議離婚是經過行政程序辦理的協雄離婚,其中的行政機關包括戶籍機關(如日本、蒙古的情況)、民事機關(如墨西哥的情況)、其他行政機關(如丹麥、挪威的情況①)。②訴訟協議離婚是由法院通過審判程序辦理的協議離婚。它又分作兩種情況:其一,當事人的離婚協議須經法院審批(如法國的情況);其二,當事人的離婚協議須經法院裁決(如奧地利的情況)。
第二,以達成合意的方式為標推,協議離婚又可以分為三類:①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的離婚。即當事人先對全部離婚問題達成合意,然后提出申請。②一方提出離婚問題的要求,另一方予以承諾的離婚。③調解離婚。這種類型有兩種:其一,一方當事人要求離婚,經調解雙方就全部離婚問題達成合意。其二,雙方當事人都同意解除夫妻人身關系,經調解雙方又對其后果達成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