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男方名下的房產歸妻子所有,但一直沒有過戶。7年后,女方要求過戶房產,男方卻反悔了,雙方對簿公堂。近日,天津市二中院終審維持原判,支持女方房產過戶請求。
陳先生和季女士于2002年12月在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雙方自愿協議離婚,陳先生名下的河西區小海地房屋歸季女士所有。如果季女士,房屋歸兒子陳星所有。協議簽訂后至今,季女士沒有再婚,雙方也沒有辦理房屋過戶手續。2010年2月,季女士到河西區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陳先生履行離婚協議中的有關房產部分的協議,將其名下的河西區小海地房屋產權過戶到自己名下。
二中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因協議明確約定訴爭房屋歸季女士所有,故其要求陳先生配合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陳先生認為季女士的請求超過訴訟時效的主張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