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是否可以呢?協議離婚的程序是怎樣的?
《》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是指協議離婚。包括在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由民政局頒發解除和在法院由法庭調解達成離婚協議,法院作出離婚裁定兩種情況。這兩種情況的法律結果都是解除了法定的婚姻關系。
實踐中,我國人員流動情況非常突出,男女雙方可能均不在戶口所在地生活和工作也是普遍現象,比如,男女雙方戶口分別在山東和河南,但人卻分別在上海或深圳工作,一般來說,雙方去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只能回山東和河南戶籍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而其實協議離婚不僅僅是在民政局辦理,也可以在一方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辦理。
如果雙方符合了協議離婚的條件,而回戶口所在地辦理交通費用和時間成本較高的話,不如通過訴訟方式調解離婚,比如在上海或者深圳,大多數基層人民法院都設有速裁庭、簡易法庭或稱便民法庭,對此這類案件若文書齊全、操作得當,當天就可以辦理完畢,訴訟費最低只為50元。法院出具的不是離婚證,而是民事調解書。民事調解書一經簽訂即產生同判決書同等法律效力,而且從某種程度上說,民事調解書的效力要較離婚證更高,一方不履行調解書內容,對方可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因此在法院調解離婚是現代都市男女,尤其是戶口不在就業地的男女的較好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