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訴訟離婚相比較下的不利因素有哪些?
第一點,民政局協議離婚所備案的,不具有法律強制效力。
當一方不履行協議內容時,另一方必須向法院另行起訴解決,而協議書中所約定的內容,并不是百分之百得到法律的支持。一旦一方反悔,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通過法院達成的調解離婚或判決離婚,具有可強制執行的效力。任何一方不履行法院的調解書或判決書,對方即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通過查封、凍結、甚至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使對方必須遵守協議,更有保障。
第二點,協議離婚中的《離婚協議》常常留有隱患。
民政局對于離婚協議的內審查不嚴格,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就可以,因此,協議書中涉及對財產、子女、債權債務的處分,往往是由當事人的法律意識水平來決定,普遍來看,措詞不規范,考慮不周全,極易產生糾紛,留下隱患。法院訴訟離婚或調解離婚,有律師、法官的專業水平保障,對調解書的每一條款都會逐條進行審查,合法、嚴謹,并確保今后可供強制執行,沒有隱患,更徹底的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