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配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39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1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2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7條 離婚協議中關于的條款或者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離婚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要明確,如明確財產是否已全部分割完畢、財產應如何給付、給付期限等。 如一方反悔不履行離婚協議,那么另一方可以起訴。 一方在脅迫、欺騙等情況下簽訂的離婚協議,可以要求撤銷或變更。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協議中約定“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的,離婚協議生效后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離婚協議中約定“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離婚后發現離婚協議明確例舉以外的財產或當事人理解以外的財產,一方要求分割的,如要求分割一方不能舉證證明在訂立離婚協議時不知對方隱藏財產而做出該意思表示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 財產糾紛的訴訟時效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有權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