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份,佳木斯市向陽區居民張某與林某因感情破裂,并且就和夫妻共同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8歲的女兒隨父親張某生活,家里存款4萬元歸女方林某所有。不久后,張某因女兒到林某處被攆非常氣憤,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原離婚協議無效,并重新分割原共同財產。
法院認為,張某與林某在民政部門達成的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張某當初放棄應當得到的財產份額是對自己財產權利的合法的自由處分,并無不當,而且庭審中張某并未提供相關的證據能夠證明該協議是在自己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形下簽訂的,所以該協議應是一個合法有效的協議,合同簽訂后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故法院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