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應即發給。”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雙方可通過行政程序辦理協議離婚。辦理這種離婚,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持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婚姻登記機關查明情況屬實,應準予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離婚證的式樣由民政部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印制。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時,應收取工本費。